对厂房、库房安全出口的数目规定是:
一、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二、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三、库房或每个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四、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